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论文

时间:2023-10-22 00:11:12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论文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探讨论文

一、安乐死的概念

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

( 一)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

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 下) 》一书中洛克谈到: “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 我认 ……此处隐藏866个字……域选择,笔者认为应该是申请人的住所地。笔者认为就现有条件下应该规定由三级医院的管主床医生、治医生、科主任经过会诊诊断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后由医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批准。

( 3) 执行程序: 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准确按照法律规定的场合、时间、执行人员执行实施。且再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有公安局与检察院的人到现场监督并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备案。2. 我国安乐死在立法中规定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由于安乐死的被执行对象比较特殊,因此在被执行对象病情的认定在安乐死的立法中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样更能有利于在实践中的操作,也能更好的防止动机非法者的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只有患有绝症的病人且遭受难以承受的痛苦才能实施安乐死,身体健康的或者虽患重病但并非不可治愈的人是绝对不能实施安乐死的。除了要明确规定被执行对象的认定标准,还要规范安乐死的执行程序。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有严格的限制,实施安乐死时应该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并且同时要求三位医生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了该病人的治疗。由于安乐是医生。另外既然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安乐”,那么对于未成年人也可以实行,只是程序必须更加严格,必须是要患者提出请求,然后经过心理医生评估,主治医生出具意见书,最后监护人签字同意才可以实施,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符合执行程序。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中虽然还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但是我们应该针对具体的阻碍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弥补,诸如经济水平的局限导致我国医疗技术还未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念还有些许滞后等,推动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使安乐死真正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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